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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場地管理使用辦法

 

大同大學運動場地管理使用辦法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90.9.16 九十一學年度(上)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
93.2.9 九十二學年度(下)第二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定通過
100.6.8九十九學年度(下)第五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定通過
100.12.20一百學年度(上)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定通過
 
 
一、本校運動場地以體育正課與教職員生體育活動使用為主。
 
二、本校運動場地使用以本校同學體育課上課最優先,再依次為代表隊訓練、核定之比賽及社團活動等次序。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:
  1. 體育課
  2. 系際比賽
  3. 校代表隊練習
  4. 社團活動
  5. 班際比賽
  6. 開放一般使用
三、場地借用請洽體育室場地器材組登記:
  1. 比賽借用須擬比賽計劃或辦法並檢附賽程表。
  2. 社團借用須經指導師長、負責人同意並提供團員名冊。
  3. 一般借用須以系所或行政單位為借用單位,經師長或主管同意即可辦理。
四、借用場地須負責場地維護、清潔維持、自身安全及電源燈火管制等,如蓄意損壞設備、破壞器材,除損壞部分照價賠償及停止借用外,並送有關單位議處。
 
五、為維護運動場地使用者之安全,戶外運動場地如遇雨天或場地潮濕時暫停開放使用。
 
六、運動場地開放時間:
  1. 每週一至五,8:00 ~ 21:30。(非假日)
  2. 例假日室內運動場僅開放各系隊練習與比賽借用,但須完成借用手續。
    室外各運動場開放自由使用。
  3. 寒∕暑假期間另行公告。
七、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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