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操場管理使用辦法

 

大同大學操場管理使用辦法

90.9.16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
 
 
一、本校為發揮操場(以下簡稱本場地)之使用功能,並強化其維護與管理,特訂定本辦法。
 
二、本場地以提供足球、慢壘運動為主,由體育室管理。
 
三、本場地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,每日上午8:00至晚間9:30,假日時進行草皮保養,禁止使用 。遇天雨或場地潮濕時亦停止開放使用與穿越操場。
 
四、本場地之使用,以體育教學為優先,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,在不影響體育教學活動與安全原則下,得依本校「運動場地借用辦法」向體育室辦理登記申請借用本場地,舉辦體育活動。 
 
五、因安全考量,除體育課與核准之比賽,本場地禁止棒球與棒壘球之打擊與標槍,鉛球,鐵餅等相關活動,若因此發生意外或傷害他人等情事應自行負責。
 
六、本場地非經許可,禁止從事非足球與慢速壘球之活動與運動項目。
 
七、進入本場地者應保持場地整潔,禁止於場地範圍內食用餐食飲料。
 
八、進入本場地須穿著軟底運動鞋,各式車輛、輪鞋、滑板等禁止入內。
 
九、進入本場地者,對場地內各項設備及用具,均應善加愛護,如有污損,應負賠償責任。
 
十、違反本辦法而不聽勸告者,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,並視情節輕重,陳請相關單位議處。
 
十一、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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