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

運動場地借用辦法

 

大同大學運動場地借用辦法

90.9.16九十一學年度(上)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
93.6.17九十二學年度(下)第四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定通過
100.12.20一百學年度(上)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修定通過
 
 
一、本校運動場地借用對象以本校學生與教職員工為主;校外單位借用請依「大同大學場地借用辦法」辦理。
 
二、本校運動場地以體育正課優先使用為原則。
 
三、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:
  1. 體育課
  2. 全校系際比賽
  3. 校代表隊練習
  4. 相關社團活動
  5. 班際比賽
  6. 開放一般使用
 
四、借用者應自行負責自身之運動安全。
 
五、借用單位未經許可,不得加裝電器設備或自行開燈。
 
六、為維護運動場地使用者之安全,戶外運動場地如遇雨天或場地潮濕時暫停開放使用。
 
七、室外場地借用如遇雨天以致活動無法如期進行,須重新辦理借用手續。
 
八、借用時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1. 須以團體(各系所或單位)為借用單位,個人借用不受理,並由各單位主管簽章。
  2. 檢附競賽規程(比賽企劃書)向體育室提出申請。
  3. 各項設備及用具如有損壞時,應負責賠償之責。
  4. 注意維護場地之清潔。
 
九、反以上規定者,停止該單位借用。
 
十、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