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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器材借用辦法

 

大同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

90.09.16九十學年度第一次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
 
 
一、本校運動器材以供應體育正課使用與教職員生體育活動為主。
 
二、借用時段以不影響體育正課進行為原則。
 
三、借用者借用器材時應出示學生證或本校識別證登記借用。
 
四、運動器材之借用以當日歸還為原則。
 
五、所借用之器材,不得從事與體育運動不相關之活動。
 
六、借用者須愛惜使用,若有損壞時,應照價賠償。
 
七、運動器材使用之安全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。
 
八、運動器材借用時間:
  星期一至星期五   8:30~17:00(寒暑假借用時間另訂之)
 
九、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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